破產
《破產條例》提供一個法律架構,以便無力償債的債務人向法院提交破產呈請,並停止被追債,只要申請破產,可免受債權人侵擾。本公司可幫助客人成功破產,及立即停止被追債。並協助客人4年破產期的文件服務及解除破產令,本公司行政收費HK$3500。
破產人須向破產管理署署長繳存一筆8,000元的款項, 以供支付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受託人)將會招致的各項費用及開支;及繳付法庭費用1,045元。
破產的影響
- 在破產呈請提出或法院頒布破產令後,沒有法庭許可,不得對債務人/破產人或債務人/破產人的資產採取或繼續採取法律程序。
- 破產令頒布後,破產管理署署長成為暫行受託人。就債務人的呈請而言,如有關資產的價值相當可能不超過200,000元,作為暫行受託人的破產管理署署長可委任任何合資格的人士擔任暫行受託人。
- 暫行受託人/受託人會接管破產人的資產,包括營商破產人的簿冊和記錄。當破產人的資產已歸屬受託人,即使在破產人獲解除破產後,受託人仍有權繼續管理有關資產。至於破產人通常居住的處所,若是他/她的資產的一部分,視乎情況而定,破產人可能可以繼續在那裏居住一段時間,以便他/她作出其他居所安排和與受託人討論如何把破產人的權益變現。
- 破產人可能不得從事某些行業,例如律師、產業代理、保險代理和證券交易商或有限公司的董事。按照《銀行業條例》的規定,在銀行界工作的破產人必須通知他/她的僱主關於其破產事宜。